更新时间:2018-09-12 04:05作者:三水老师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
焦点一:
婚后接受父母赠房应归谁
争议内容
大部分人都认为,夫妻在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自然属于共同财产,但该观念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被颠覆了。尤其对于价值不菲的房屋来说,这种赠与如无特别说明,即变成了对产权登记人一方的赠与。
以至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有人戏称:“司法解释三使公婆笑,丈母娘哭”。
核心法条
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反对女方为家庭付出多离婚可能失去更多
“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使女方将人力资本投入到家庭内,势必会减少投入到其他地方的精力,也就意味着女方可能失去从其他方面取得收益的可能。司法解释三将双方预期共有的住房强行变更为登记方个人所有,一旦离婚,可能会导致在家庭生活中投入良多的妻子既失婚又失财。
解释三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略了中国老百姓的婚嫁习惯。按照传统,结婚多是男方父母买婚房,女方父母负责装修或买家电等,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与这种传统习俗相契合,但解释三却将原先界定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更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使夫妻双方原先达成的默契被颠覆。
因为婚后男方的房子是增值的,而女方的嫁妆却不断被消耗和毁损。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毁损和灭失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中予以补偿。因此该规定明显是使男方受益而损害女方的利益。
不论是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还是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都是婚后双方共同享用的。如将女方父母购置的动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将男方父母购置的不动产视为夫妻按份共有,对女方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