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05:23作者:才子老师
优惠待遇
义务兵服役期间除享有军人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1.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3.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4.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5.参观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经济补偿
1.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家庭每年享受罗城县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我县2016年7658元)。
2.部队津贴:义务兵阶段,第一年列兵津贴7200元,第二年上等兵津贴8400元,两年合计约15600元。
3.退役金和退伍补助:义务兵退役时,部队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退役金4500元/年,退伍补助费2000元/年,两年合计13000元,外加发放1个月津贴、粮油补贴、服装费等1500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总计25000元。
4.就业经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照4500元/年标准发放,两年共计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