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42作者:王华老师
5月25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015湖南带薪年休假最新规定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没休工资怎么算?
《细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而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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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