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7:01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场上,这些“坑妈”方式挺普遍
1.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3.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
4.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名为“照顾”实为降低收入,迫使本人提出辞职;
5.以不相应减少孕妇、产妇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不轻易同意产检请假等方式让其辞职;
6.一些女性在“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高压工作或经常出差、长期加班。
怀孕,生孩子,本该是件幸福的事。可在宁波做销售的苏女士,在和同事分享怀孕消息的5天后,就被单位炒了鱿鱼。第二个月,她的社保也停了。“三八”节前夕,她找到宁波市总工会寻求援助。
这是非常典型的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的例子。“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关于“三期”的咨询近乎爆棚。二孩政策很美,相对的,女职工的正当权益更应受重视。
怀孕女职工需要知道哪些维权知识
1.“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子”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无效
调查中,一些单位会和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于“三年内不得结婚生子”的规定。或者,领导会和女职工谈话,要求“怀孕前先报备,部门内依次怀孕。”这合法吗?
这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2.怀孕了,公司能把我调岗吗?
依据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