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1:45作者:李一老师
问题:约定培训费,违约离职是否应赔偿?
案例:张某到某单位应聘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岗位前单位对张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3600元由单位支付,培训后张某须在单位服务3年。三个月后,张亮申请辞职,并跳槽到另一家单位。该单位表示,张某可以辞职,但必须双倍赔偿培训费作为违约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张律师称,本案中张某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依法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该单位要求张某支付双倍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张某已经为该单位服务了三个月,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张某应向单位支付3300元违约金。
问题:不休年休假,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张在一家大型机械厂工作了四年。今年春节过后,由于效益不好,单位决定:员工可在春节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休年假和事假,休年假假期以国家规定的假期为准,事假的假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可以将春节的假期、年休假的假期和事假的假期合并起来休息。单位同时还规定,如果员工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单位将不予补假,同时也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个人不愿意休年休假,单位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也不补假,这样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