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39作者:王华老师
1、对方不履行合同,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我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说来,能够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合同的违约方可以不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内容涉及到金钱债务或者劳务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是在出现上述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实际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因此只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故意损坏约定交付的货物,是不是必须得等到交付期到来才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明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履行期到来前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对方违约了,我们就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任何损失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