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22作者:才子老师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要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谢某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谢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2007年7月25日谢某询问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能否续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的答复是,总经理出差还没有回来,等总经理回来再定。一周后总经理回来后,公司并未答复谢某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20日,公司给谢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谢某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谢某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谢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劳动者继续工作,致使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致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后用人单位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双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