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15作者:李天扬老师
劳动者就业,与企业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企业有义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这么说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看似是两者的责任。但是,我国劳动法站在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角度,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归属到了企业方,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企业就必须支付双倍的工资。没有签订或未及时签订,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该谁承担?
【案例】
2016年4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李某是搞销售业务的经常出差在外,李某在合同到期时,向公司提过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等你忙完工作回来再签。但过了三个多月后,公司找李某谈话说,要他从销售部门到技术部门工作,希望他服从公司安排,如果他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将与他终止劳动合同。
由于李某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扣除了他6月份的工资。李某想咨询的是,公司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留用他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公司未及时给他续签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可以要求公司给他未签劳动合同后这几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法律援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措施之一。该条款明确,假如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该公司未在规定的30日内与李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运用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应从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31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即在4月30日之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今年4月至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同时,如果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