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11-28 12:08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分为两种:

      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目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管。相应地,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以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因此,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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