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5作者:李天扬老师
核心内容: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