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5作者:李天扬老师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外籍人员起征点为4800元。
【目录】
◆国务院令第600号
◆修改决定
◆《个税》的最新修改
◆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新法旧法如何衔接
【正文】
◆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修改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个税》的最新修改
修改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