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3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由20.92天改为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同时意味着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