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3作者:李天扬老师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28号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服务管理,扶持与监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编制、人社、卫生、消防、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符合海南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地户籍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尊重入住老年人,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