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人保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经信委 市国资委
(2016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我市2016年先后出台了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新老八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已转为扶持就业创业的长效政策,有的属应急措施且执行期满。为了巩固稳中向好的就业形势,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3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15〕57号、苏财社〔2015〕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续社会保险降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将市区企业医疗保险降率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
从2016年1月起至12月底止,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维持1%不变)。
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影响个人医疗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2016年12月底之前已办理破产、关闭、撤销手续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二、延续社会保险补贴和缓缴政策,稳定企业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