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三水老师
粤人社规〔20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伤残津贴的特别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
(一) 2016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今后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额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和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