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1作者:三水老师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5〕17号
各市、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8日
附件: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2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衔接手续办理的时点和地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