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0作者:王华老师
泰人社发〔2015〕436号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裁减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泰州市企业裁减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企业裁减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裁减人员包括企业经济性裁员、企业结构性裁员和企业优化性裁员。
第四条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审查是企业裁减人员的必经程序,企业裁减人员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难以继续经营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属政策性安置的残疾职工;
(七)复转军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到企业2年以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且均属裁减对象的,只能裁减1人。
企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章 报告申请
第九条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采纳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人员依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三)就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附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为被裁减人员办理失业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积极做好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时,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报告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包括:
(一)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裁减人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减人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
(三)裁减人员实施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减人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四)已履行程序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减人员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减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受理审查
第十二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查并监管本行政辖区内企业裁减人员情况。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中央在泰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 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裁减人员的,应经总部授权后,由分支机构携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书和报告材料,向我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材料的受理工作。企业提供的报告材料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裁减人员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报告材料的,可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有关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或《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同时抄送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及时公布《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或《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等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裁减人员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实行申报裁减人员企业的管理文书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保管,保管年限不低于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实施期限届满后3年。
第十九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企业劳动用工和裁减人员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企业应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尽力为被裁减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再就业等便利服务,做好被裁减人员的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对家庭生活困难和再就业困难的被裁减人员应承担起相应的救助和帮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制止和纠正。对积极采取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适当给予就业补贴。积极对被裁减人员开展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对于家庭困难、年龄较大和再就业困难的被裁减人员适当给予社会保险特困救助。
第二十三条 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