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52作者:王新老师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以第514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6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6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6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spanide;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spanide;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6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spanide;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spanide;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