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1:47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应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协发[1995]118号)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1、试用期只适用于新招收录用的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依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精神,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试用或试工。
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2、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