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33作者:李一老师
共识总是在沟通之后达成,争论后达成共识则更为可贵。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从起草制定到颁布实施历经了8个年头。其间也一直存在反对声音。有人认为民族工作全国一盘棋,没有必要针对城市民族工作制定专门规范;一些主管和计划等部门认为,在城市中少数民族子女与汉族子女上学的条件一样,基础一样,为什么还要照顾?有关财政、计划等部门则认为,对于发展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不必考虑。面对种种不同意见,当时起草小组组织了汉族群众和有关部门代表到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郊区进行参观考察,让他们了解到少数民族的真实情况,并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并最终达成了共识。
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从总体来看,有两个基本特点值得肯定:
其一,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反映全面,政策性把握准确,现实性与针对性较强。
其二,较为全面地反映与总结了各地实施《条例》20多年来的经验、各地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所修改内容从实践中来,强调调查研究,并对重点问题的解决有所设计与安排,值得肯定。
本次《条例》的修订,存在着不少亮点。
亮点一:
《条例》中强调“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等,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和多民族国家应尊重和体现的价值观。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进而形成了我国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
我国的历史与现实表明,应正视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在保护并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问题上,必须正确处理多样性与同一性的关系,两者并重,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