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09:1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6]8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16年园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公办、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社会事业局教育科和区招生办公室具体落实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社会事业局从今年起在招生期间成立招生协调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教育科人员和各校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区招生工作的咨询、协调。
二、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保证学位,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小学施教区由园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一)。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三、入学条件
⒈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⒉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社会事业局教育科批准。
⒊没有丧失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政策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四、招生办法
㈠公办学校
⒈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⑴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条件的,按正常入学处理:
①园区户籍适龄儿童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