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9:13作者:才子老师
为更好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6-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本方案中的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双方及本人均为具有我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拥有台湾身份证或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不适用于本方案。
第三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政策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初中学校,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务地或其父母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两者任选其一)的镇街新莞人服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居所情况、科技情况、技能竞赛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五条本方案中的“申请人”(即学生)选取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进行积分,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积分方式如下:
选择以服务地申请
父母双方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父母双方在同一镇街服务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在不同镇街服务
以在申请地服务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选择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请
父母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总积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取父或母其中一方进行积分
父母一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方情况进行积分
第六条本方案共有六个积分项目(见第七条),其中一至五项为基本积分;第六项为加分项目。
第七条第五项“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项目和第六项“加分”项目第6小项第(3)点为申请人(即学生)积分,其余积分项目为积分方(即申请人父或母)积分。
第七条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的时间: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