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50作者:三水老师
石景山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2016年石景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坚持由教委主导组织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入学政策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石景山区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学校划片或在学区范围内计算机派位(登记)入学。
2.具有本市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入学和计算机派位相结合的办法到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具有本市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持户口簿)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监护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就近入学。
4.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在小学入学工作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由石景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统一资格审核、认定。
5.由市教委分配和区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入学,按市、区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6.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