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5 09:23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年株洲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历放寒假时间安排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寒假期间各项工作的管理指导,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愉快、安全、文明的假期,现就放寒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放假及开学时间
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15年2月1日放寒假,高中阶段学校2月7日放寒假;下学期3月1日学生报到,3月2日正式上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月5日放暑假,高中阶段学校7月11日放暑假。
二、切实做好工作安排
一是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冬季极端天气安全应急措施,严密关注天气情况,在出现冬季极端天气时,要果断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作息时间等安全措施,遇到连续极端恶劣天气时,学校可提前放假或延时开学,所缺课程(考试)可在下学期择期补足,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妥善安排寒假生活。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寒假工作安排,要合理适当布置学生假期作业,提倡布置以阅读、体育锻炼、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形式为主的动手制作类和实践类作业;开学后,教师对学生的假期作业要认真批阅、评比、及时反馈;要积极协调,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以及本地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资源,满足中小学生假期校外活动需求。放假前,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开学和放假时间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提醒家长安排好学生的假期生活,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在寒假和春节期间切实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寒假期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并指导家长利用假期加强学生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文明礼仪、尊老爱幼、节俭环保等方面教育。
三、从严规范办学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关于停止普通高中学校组织三年级学生节假日成建制补课的通知》(湘教通〔2010〕465号)等规定,任何学校和教师均不得在假期中组织上课、补课或变相上课、补课;严禁学校在寒假期间出租、出借场地给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复习班、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参加由社会培训机构或家长组织的对本校学生的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或介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办学机构的各类培训及补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