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09:51作者:李一老师
各初中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就2016年园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保证学位,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初中学校施教区由园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入学。
二、入学条件
⒈应届小学毕业生入学年龄原则上在15周岁以内(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六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已满连续九年的大龄小学毕业生,在对口初中校尚有多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入学试读。
⒉没有丧失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有残疾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为正常招生对象。
三、招生办法
㈠公办学校
⒈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小学应届毕业生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⑴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条件的,按正常入学处理:
①园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园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都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园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自出生起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范围内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产权房,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⑵有关入学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如园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取得安置房,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上安置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拆迁安置时间截止2016年5月31日)。
②小学应届毕业生家庭通过购置园区房产及户口迁入入学,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原则上在2016年3月31日以前。在此时间之后的,根据产权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以所在家庭的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先后依次安排。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其它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