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09:42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就2016年园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划定学区
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保证学位,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小学施教区由园区招生委员会划定(见附件)。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二、入学条件
⒈新生入学年龄应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⒉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社会事业局批准。
⒊没有丧失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三、招生办法
㈠公办学校
⒈施教区招生
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园区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一致。
⑴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条件的,按正常入学处理:
①园区户籍适龄儿童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园区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都是不在园区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园区户籍适龄儿童自出生起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双方在本市范围内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产权房,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⑵有关入学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①如园区户籍适龄儿童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取得安置房,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上安置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就读学校(拆迁安置时间截止2016年5月31日)。
②适龄儿童家庭通过购置园区房产及户口迁入入学,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原则上在2016年3月31日以前。在此时间之后的,根据产权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以所在家庭的户籍迁入和产权证办理时间先后依次安排。该施教区学校学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其它学校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