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6:16作者:才子老师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免试就近、分类招生、分级管理。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村组、居委会等,为每一所公办初中合理划定招生服务范围。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居委会和媒体公布。
2、公办初中学校必须在划分片区内招生,具体方案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市直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划片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与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
3、外地回湘潭市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与居住地的情况确定对应初中,实行划片招生,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居住地为准。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提供在当地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从业证明(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务工居住地所辖学校或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住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
5、本市范围内适龄残疾少年可申请到市、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原则上就近入学。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条件,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
(二)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
1、核定招生计划。湘潭市区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计财科核定。县(市)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于4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2、规范学籍管理。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对民办学校下达注册学籍号,并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学籍号进行招生。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不注册学籍。
3、民办初中学校应优先接收本地生源和有意到民办学校读书的在潭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如有多余学位,必须依据“准出”和“准入”的原则,在征得生源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准出”和招生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准入”,并与生源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定跨区域招生比例,方可跨县(市)区招生。
三、招生时间
1、外地回湘潭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报名时间为2016年5月5日至10日。
2、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志愿升入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在民办学校网站提交报名申请表或到学校报名,每个学生报1所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至30日,以随机派位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确定录取对象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10日-25日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报名摸底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至30日,新生录取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0日。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成立湘潭市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招生工作机构
组长:陈利文
副组长:郭晓春、曾艳玲、齐湘雄、房高及各县(市)区(园区)教育局局长
成员:市教育局办公室、基教科、计财科、民教科、监察室、督导室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园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
湘潭市小升初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小升初招生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应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
(二)科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
2、基教科:负责制定全市小学升初中招生政策;组织市直初中招生录取工作;对县(市)区(园区)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管。
3、民教科: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要求,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督促县(市)区教育局及时查处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参与招生的行为。
4、计财科:制定市直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审核县(市)区(园区)初中招生计划。
5、督导室:负责督促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
6、监察室:负责监督各部门和中小学校履行招生工作职责;协同相关职能科室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五、招生要求
1、初中招生严格遵守免试入学原则,初中招生工作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格按照招生计划、班级人数标准,均衡编班。严禁任何学校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班额不超过50人。
2、各初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录取方案》必须在2016年4月20日前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中市直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录取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民办教育科备案。初中和小学都必须做好招生政策宣传,确保每位教师、家长、学生知晓招生政策;严禁虚假宣传和升学承诺。
3、严禁小学自行组织或与初中学校联合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招生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严禁学校以培训学校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严禁向长沙等外地招生学校提供生源信息,组织学生参加考试;严禁公办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按照物价局审批文件收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4、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初中学校,为小升初工作夯实良好基础。大力推进学区制管理、学校联盟和集团化办学等办学模式改革。今年将50%的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要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遏制学生无序流动。对无序跨市流动学生较多的学校或地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给予扣分处理。
6、根据《湘潭市监察局、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潭教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成立督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52324445,监察室52313442,基础教育科52314313,民办教育科52314600。
湘潭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