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41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5〕4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以区县为主,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等规定精神,依法做好辖区内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所辖区域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在安排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是法律赋予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大小学升初中和防止学生辍学流失宣传力度,降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为高中阶段学校提供更多合格的生源,巩固和提高我市“普九”水平,有效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禁止择校乱收费。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凡在我市各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各民办中小学校,对列入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学生,应按民办学校学杂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招收“择校生”,要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重视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实名统计和入学安置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对市、区残联提供的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教育部门实名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