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41作者:王华老师
宁波国家高新区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对象
凡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在高新区有正式户籍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但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招生方法
(一)具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用房)的学龄儿童,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登记报名手续,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房产抵押的要求出具银行抵押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本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仅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老三区、鄞州区及镇海区内无自有住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3、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100%为学龄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未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1)(2)(3)类批次按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4)类批次按学龄儿童父母住宅房房产证登记日期先后顺序录取。某一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文体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三)学龄儿童父母在高新区有房产(住宅房),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学龄儿童,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从2016年起不视作服务区学生,需回户籍地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