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33作者:三水老师
江东区教育局2016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小学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6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方法
(一)入学年龄
凡在江东区有正式户籍,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时段出生)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报名、录取办法
1.具有江东区户籍(或房产),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需携带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2.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如果该批次学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无自有住宅房,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内;
B、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并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工作),与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