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09:20作者:三水老师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保障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维护公平和依法行政原则,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为目标,依法维护群众公平选择权利、规范招生行为、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一)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制,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审批设立的民办初中招生行为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审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各民办初中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并控制班额,班额不超过50人。
(三)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各民办初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进行招生。
二、规范招生行为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此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就民办初中招生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在此基础上,指导所审批民办初中编制好招生计划,民办初中要依据有关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于5月5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计划中要根据学校寄宿条件,明确列出招收非主城区(非本县区)计划数。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于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合理确定招生对象。主城区(包括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招收非主城区学生;其他县(市)、区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不得招收非本县(市)、区学生。
(二)规范发布招生简章
各民办初中在招生计划、招生对象确定后,拟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民办初中的招生简章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招生工作负责人等详细内容,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各民办初中招生简章要于5月15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2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招生录取时间
各民办初中必须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文件所规定的统一招生时间内(即7月4日—13日,招生宣传不得早于6月1日),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统一开展招生报名及录取工作。除统一规定时间外,其他任何时段不得进行招生,否则不予调取学籍和办理入学登记。各民办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和招生简章公布的地点组织报名工作,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确保秩序正常、人员安全。
(四)规范招生录取方式
各民办初中招生录取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以采用面谈方式,也可以采用材料审核等其他方式,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进行招生”的规定。各招生学校录取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采用面谈方式录取的学校,其录取方案应包括面谈的主要内容、方式、评价指标和录取标准等。评价指标设置要有利于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采取多元评价,不得以学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同时,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证明、证书等。
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应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办初中划片入学。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通过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通过市教育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民办初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超计划、超班容量招生;不准以虚假招生简章误导和欺骗学生及家长;不准采取文化课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学生;不准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准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时间期限外开展招生工作(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或在招生录取截止后继续录取学生);不准利用各种方式限制学生和家长报名;不准招收未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准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所审批民办初中学校签订承诺书,切实做好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审查,招生过程监管,招生结果审核等环节的工作,并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加强对民办初中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项规定要求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