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01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6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区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以区教委为主,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朝阳区户籍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或学区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朝阳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县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均须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凭房屋产权证)的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按本市户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