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8:59作者:三水老师
2015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一、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具体依据如下:
(一)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户主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有效(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学生本人是户主,需提供学生本人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的最后统计日为2016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二)因“人户分离”要求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学生,房产证产权人须是父母或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待区域内有户籍同时有对应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产证的最后统计日为2016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廉租房参照本条办理。
(三)学生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有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可按房产证地址对口入学。无房产证,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待区域内有户籍、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最后统计日为2016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四)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果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上的安置地址对口入学(租赁房屋地址作统筹安排)。最后统计日为2016年4月30日,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五)本市外区县户籍人户分离学生,需在居住地就读,在园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登记,未入园适龄儿童可到指定登记点(具体地点时间通过浦东新区招生办网站告示)登记。办理登记时,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申请截止日为2016年4月30日。
(六)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小学,学生本人须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同时学生父或母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学生父或母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具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以上证件的居住地地址必须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安排入学时,根据学校的生源情况作统筹安排,受理截止日为2016年7月30日。本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申请继续就读本区初中,将作统筹安排。
(七)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可持身份证明,外籍学生可持外国护照,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统一至区招生办办理审核及信息登记。
(一)3月中下旬向社会公布《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操作细则、招生信息。
(二)3月20日前确定2016年各校招生区域范围。
(三)入学信息登记
小学:(1)在园适龄儿童通过就读幼儿园完成信息登记。
(2)非在园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通过指定登记点(具体地址、时间通过浦东新区招生办网站告示,下同)完成信息登记。
(3)非在园(看护点)适龄随迁子女通过所在街镇报指定登记点完成信息登记。
初中:在沪小学毕业生由就读小学完成信息登记。
对象为4月30日以后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到有名额的公办中、小学或政府委托招生的免费民办中、小学登记报名。
(四)民办中小学报名面谈:民办小学4月25日至27日网上报名,5月9日面谈;民办初中4月28日至30日网上报名,5月9日、10日面谈。
(五)公办学校艺体特长生报名:4月28日至30日到相关招生学校报名,相关学校根据局要求组织测试。
(六)公办对口分配:5月13日前区招生办对二级及以上幼儿园中的适龄儿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进行对口分配;5月14日至18日教育署对民办三级幼儿园和非在园的随迁子女及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进行对口分配。
(七)信息审核:5月15日至18日招生办组织信息抽查核实。
(八)公办招生报名:5月23日、24日公办小学报名;5月30日、31日公办初中报名(5月28日前招生办发放初中入学告知书)。
(九)招生录取:5月22日前民办中小学完成录取工作,6月5日前局德育处完成公办艺体特长生招生录取并由区招生办在招生办网站上予以公示。6月19日前招生办下达中小学第一批录取名单,8月5日前招生办下达第二批录取名单;8月15日前各中小学完成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