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7:13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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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651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贵阳花溪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被评为全国先进独立学院,建设有花溪校区和大学城校区,共享十余家高校的教学资源。学院每年选派优秀学生赴北京语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暨南大学、西南大学交换学习一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民族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肖远平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