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1:24作者:王新老师
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工作年限 天数(每月) | 不满十年 |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 满二十年及以上 |
累计满5天不足10天 | 90% | 95% | 100% |
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 | 85% | 90% | 95% |
累计满15天及以上 | 80% | 85% | 90% |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