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1:03作者:李一老师
2018年清远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应当准假。用人单位不批准产检假并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女职工进行产检的时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产检的时间和次数进行限制性规定,现实中每个孕妇个体情况也会有差别,进行检查的项目、频率应由专业医生作出判断,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等限制产检假的时间和次数。因此,只要女职工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产检诊疗记录,用人单位均应将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不得扣发女职工产检期间工资。
员工休假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生产安排,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完善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规范员工的请假程序,提前做出工作安排,减少因员工休假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影响。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时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诊疗记录。女职工请产检假未提供相关诊疗记录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沟通核实原因,确实不能提交相关休假依据的,方可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