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40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牡丹江市居住证办理流程材料说明,牡丹江市居住证办理要多久
牡丹江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我市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9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黑公治〔201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人社、建设、房产、民政、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或居住登记时间虽未到半年以上,但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证实居住时间的。在牡丹江市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地址跨县(市)变更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各相关部门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