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8:45作者:王华老师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1.租赁私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2.租赁公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房屋出租单位的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单位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用工合同。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步骤一:申报受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报办理:
1.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登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http://123.232.43.169)自行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