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08:34作者:王华老师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1.租赁私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2.租赁公房居住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房屋出租单位的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租赁合同。
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的:
(1)《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单位证明;
(3)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4)用工合同。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步骤一:申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