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08:43作者:李一老师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申报居住登记或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办证条件的监护人代办);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第(1)、(2)、(4)项为公共必交材料,第(3)项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交材料。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