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6:12作者:李天扬老师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100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和不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般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100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和不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