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3:3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其中防城区和港口区人民政府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村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各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村民建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检查,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下达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