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55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扬州市区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扬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扬州市区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为扬州市区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银行。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实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制度,并按如下程序办理贷款申请:
1、持《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如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前期审查表》(以下简称《前期审查表》);
2、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并提交《前期审查表》;
3、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居住地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经社区推荐,报兴达担保公司;
4、兴达担保公司对预报材料进行筛选后,将合格的预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创业小组")审查讨论,讨论通过的,提出认定意见;
5、申请人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前期审查表》、《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小组认定意见及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手续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