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08:48作者:才子老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4)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除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3)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常劳社就(2003)28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外,下列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但未再就业的人员也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1、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3、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进一步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适用范围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均应按照规定兑现税收优惠、融资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地不得限制非本辖市(区)户籍的持证人员享受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并支付不低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使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但暂不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岗位补贴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及时申请岗位补贴。但享受岗位补贴的结束时间应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结束时间同步。
    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简化申请补贴的办理手续,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其中管理基础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4、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定期对已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至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和扶持
    1、劳动者加入或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照我市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书,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含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报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鉴证。
    2、各地可以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开发就业岗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以促进更多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地区,应当尽快筹集资金,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时投入运作。
    2、经过市和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组织培训合格、个人提出的创业项目经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估认定并出具推荐书,且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由担保公司直接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体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做好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用人单位申请认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定期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七、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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