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25作者:李一老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要求,现就做好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人社、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评聘合一”的要求,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各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和区属中小学校(含有关单位直属中小学校,下同)各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拟于10月底展开。
二、评审条件要求
(一)申报人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认定。除班主任工作岗位外,其他人员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是否符合参评条件,由各地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和区属中小学校制定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办法应包括直接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的岗位范围、认定年限计算办法等,但不得无限制扩大岗位范围。未经认定的,均不予认可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二)对举办教科研活动学术团体的认定。由各地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和区属中小学校对举办各类教科研活动的学术团体的合法性、活动举办的规范性及相应级别的划分等内容制定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列出相应认定的学术团体目录和级别。
(三)各地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和区属中小学校要制定各级各类教学大赛中所列奖项目录、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目录、各级各类教科研活动中所列奖项目录、各级各类教学领域荣誉称号目录,以上4个目录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和级别,制定后组织实施。
(四)申报人员农村任教工作经历认定。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的农村任教工作经历,需由其所在学校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级教育局或区属中小学校在认定表中填写认定意见(附件2),地州市职称主管部门对地州市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签章。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申报人员的农村任教工作经历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