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4:12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山西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履行支教义务的)等严重影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符合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0]4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能根据教学要求制作和运用教学课件。
五、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果突出。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教学科、课程系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有很强的教学能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当地有较高知名度,在全省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示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