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0:24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科学测定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范围,经与市扶贫办对接,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要足额列支本级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得由乡镇(办)筹集负担,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要严格落实新标准,城市低保按照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核算补差标准,农村低保按照A类80%、B类60%、C类40%核算补差标准,新申请的救助对象全部按照新标准予以审批,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差标准。
二、及时做好标准衔接
一是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的衔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560元,五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840元。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经过排查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后,城市低保中“孤老”每月增发的200元补贴同时取消。二是“十三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格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