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19作者:王新老师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01号)等文件要求,省发改委、财政厅设立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下称“省级补助资金”),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做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组织清算专项资金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补助-2015年注册登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包括: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购车综合补贴按地区分类和标准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先购后补、据实清算” 原则安排使用,单位或个人购车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购车补贴或充换电设施建设补助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参照省相关补贴标准,按照购置车型、购置数量、充换电设施服务能力等情况给予省级补助资金补助。同时,若我市年度预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当年购车或充换电设施建设补助需求,市发展改革局将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先给予购车单位或个人一定额度资金预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清算后再予以拨付。
第四条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在公交、环卫、出租、公务、邮政、物流、工程以及私人领域示范推广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的新能源汽车购车。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
二)补助车型和充电设施类型
、新能源客车(公交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客车。
、新能源乘用车(出租车、公务车、私人轿车):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