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08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徐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多少钱 徐州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暂未公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徐州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请参考!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市属单位的,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区(泉山区、云龙区、鼓楼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范围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除省级补贴金额外,当地财政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最高不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市级财政补贴标准见附件)。闲置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不享受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省财政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经信委统筹安排(具体标准办法,根据省要求,另行通知)。
二、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方式
(一)申报
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材料,通过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其中,私人消费者购买乘用车申报省、市两级财政补贴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4S店所在地发改经济、财政部门申报;申报县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由购车用户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发改经济、财政部门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个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
1、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的原则,各县(市)、区发改经济部门、财政部门须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承担本地区申报单位材料的审核工作;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
2、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技术力量对各单位申报材料及车辆、充电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报省。
(三)补贴资金拨付
新能源汽车省、市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至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用户有关情况审核确认后,拨付至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
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市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至汽车销售机构(4S店)注册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省、市两级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县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由购车用户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发改经济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并建立相应档案以备检查。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材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购买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当地提出申请;
(10)专家审核意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注册所在地的发改经济部门备案,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通过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发改经济部门备案(市发改委备案的,应当将备案相关情况抄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地发改经济部门),同时明确建设地点、数量及功率。
(二)享受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须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管理(私人乘用车适当放宽),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省、市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地细则。
附件:
1、2017年徐州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
2、2017年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助标准
3、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徐州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市级(含市区)财政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