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00作者:王新老师
省级资金补助的对象及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计行驶里程已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尚未申请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在本年度申请清算补助。
目前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再申请补助,但累计行驶里程达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补助(如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后,按中央政策执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贵州省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其中:
省级补助25%,市州(贵安新区)补助25%,中央和本省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车辆销售价格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加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如发票中的价税合计金额已包含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的,申报企业必须如实说明,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该用户补助资格。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车辆信息汇总表各1份和相应电子版本,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经销商需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补助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每车1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在本省推广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由所有人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相关附件提交给申请单位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获得授权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申请单位为在贵州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本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汇总填写资金申请表(附表2)和车辆信息汇总表(附表3),向车辆注册地所在市州、贵安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